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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社会培训评价组织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场地备案管理办法


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加强本市社会培训评价组织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场地管理,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人社职司便函〔2020〕17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鉴定管理中心”)已备案及首次申请备案的社会培训评价组织(以下简称“评价机构”)的认定场地及设备设施的管理。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三条 市鉴定管理中心负责评价机构认定场地综合管理工作,统筹全市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场地布局;维护并公布认定场地基础信息,结合使用情况实行动态管理;对已备案认定场地进行抽查检查。

    第四条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职业技能鉴定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鉴定管理机构”)结合区域产业发展规划,负责评价机构在本行政区域内认定场地备案材料的受理及真实性核查,合格材料报市鉴定管理中心。对本行政区域内认定场地年度使用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对可继续使用的场地及建议撤销的场地提出书面意见报市鉴定管理中心。

    第五条 评价机构向认定场地所在区鉴定管理机构报送场地备案材料。评价机构作为场地使用主体,要做好场地的安全、消防、防疫等相关工作,向场地所在区鉴定管理机构提交场地使用情况;配合市、区鉴定管理机构做好备案场地的抽查检查工作。

三章 工作要求

    第六条 评价机构首次申请备案的,每个职业申报场地不超过3个。后续根据认定工作开展情况可适当增加备案认定场地,每个评价机构每个职业在全市备案的认定场地不超过5个。

    第七条 评价机构备案场地时,需按备案职业《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提交场地基本信息(包括场地名称、地址、面积等),设备设施基本信息(包括设备名称、型号、规格、数量等)。属于自有场地的提供权属证明;属于租赁场地的提供场地租赁协议,且满足备案期限内使用。

四章 工作流程

    第八条 评价机构首次申请备案的,按照公开征集评价机构的通知精神,结合场地备案要求填写《北京市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场地备案申请表》(附件1)。

    第九条 已备案评价机构所备案职业的《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发生变更后,需重新对场地、设备设施进行备案,按照备案要求填写《北京市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场地备案申请表》(附件1)。已备案评价机构增加备案场地,填写《北京市社会培训评价组织新增场地备案申请表》(附件2)。区鉴定管理机构每季度末最后一月受理认定场地备案变更材料。

    第十条 区鉴定管理机构对申请材料不全、电子版(PDF)和纸制版材料不一致的,应在收到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评价机构需要补充的内容。材料齐备后,区鉴定管理管理机构应于10个工作日内依据申请材料对场地及设备设施真实性进行现场核查,填写《北京市社会培训评价组织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场地核查单》(附件3),将申请材料和核查结果一并报市鉴定管理中心。

    第十一条 经市鉴定管理中心确认后,统一公布场地备案结果,对备案材料进行归档。未经备案的认定场地,不能开展认定工作。

    第十二条 市鉴定管理中心会同区鉴定管理机构对备案场地进行抽查检查。对检查不合格的场地,暂停使用;评价机构进行整改,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十三条 评价机构撤销备案场地,须提供书面情况说明。对认定场地备案后一年内仍未组织开展认定工作的,市鉴定管理中心予以撤销。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鉴定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管理中心

2022年7月29